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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8774664号“Rio”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1:04:51关于第8774664号“Rio”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1075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丰都县渝粤日用品经营部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江门瑞怡乐甜味剂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申请人因第8774664号“Rio”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35693号决定,于2021年12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存疑,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不予认可,且请求予以质证。故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总部于1992年成立于瑞士,并于1997年在广东江门成立中国的生产基地,产品以糖果、甜味剂、饮料和零食为主,并畅销国内和欧美市场。“RIO”是被申请人母公司授权被申请人注册的一个核心品牌,被申请人早于2000年6月13日便在中国申请注册了第1622970号和复审商标,其延伸注册的商标样式存在细微差别,但主要部分依然是“Rio”,且鉴于复审商标中的“Kids”为“小孩;年轻人”的含义,主要表明产品适用于年轻消费者群体。除本案外,申请人还对被申请人的多个商标提出了撤销申请,同时,申请人自身申请注册了摹仿他人的商标,存在主观恶意,且鉴于上述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均为“RIO”,故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会产生一定重叠。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的三年期限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并案审理相关案件。故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营业执照及相关公司、产品的荣誉资料;
2、第8774664号商标授权给金锐生物科技(中山)有限公司(曾用名:中山基正酒业有限公司、广东锐澳投资有限公司)使用的授权书,授权期限自2015年8月6日至2021年11月6日,授权书约定广州基正投资有限公司(曾用名:广州基正酒业有限公司)、中山市椰岛饮料有限公司作为被许可使用人的关联公司对其合同项下所承担的义务、责任承担连带履行及保证责任;被申请人就第8774664号“RIO”商标出具给广州基正投资有限公司的产品生产与销售同意书、金锐生物科技(中山)有限公司(曾用名:中山基正酒业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名单、相关资质证明资料;2018年8月15日签订的第8774664号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增加了复审商标的许可使用)、广东锐澳投资有限公司2016年-2019年付给被申请人的商标使用费发票、被许可使用人金锐生物科技(中山)有限公司的工商信息资料;
3、被申请人就第8774664号商标出具给金锐生物科技(中山)有限公司的商标使用证明,证明中体现了金锐生物科技(中山)有限公司生产、销售饮料、啤酒产品包装所使用的“RIO”商标为第874664号“RIO”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委托浙江白鸽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第874664号“RIO”商标果蔬复合发酵饮料的商标生产使用证明、金锐生物科技(中山)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3日销售“RIO”啤酒及“RIO”果蔬复合发酵饮料的发票、在微信公众号和朋友圈宣传“RIO”酵素、“RIO”雪気奶茶、咖啡的有关公证书(部分微信页面显示了账号主体为浙江白鸽实业有限公司、微信账号为徐记栓)、在淘宝搜索“RIO”酶饮品、咖啡、奶茶等的页面及产品售卖页面的有关公证书(淘宝产品页面显示“RIO”酶饮品的厂商为浙江白鸽实业有限公司)、产品实物图片、相关公众号宣传视频;
4、被申请人将第32类“RIO”、“RIO KIDS”商标授权给瑞怡乐食品(江门)有限公司使用的授权书,授权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5、2018年6月16日《羊城晚报》广告页面,广告页面显示“Rio瑞奥啤酒、果汁饮料”、““Rio”是瑞怡乐集团旗下的高端健康食品品牌,总部位于瑞士。请认准第8774664号和第10010485号商标,谨防假冒。”并备注了招商电话和被申请人的名称;
6、瑞怡乐食品(江门)有限公司2019-2021年参展的有关合同、发票、展示工程承包合同、电力安装合同及相关发票。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相关卷宗,经查,被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与在复审阶段向我局提交的证据基本相同。
申请人质证意见为:被申请人提交的部分证据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无关,部分证据为复印件;销售发票并无对应的业务关系,是作为象征性使用的证据,且根据商标使用合同亦应提交被申请人的审核资料;被申请人提交的淘宝销售显示淘宝店的运营主体与本案无关,被申请人也无法证明这些产品是由相关公司提供的,且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店铺内商品上架于指定的三年期限内,且并无实际交易,产品规格、型号亦与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约定不符,咖啡和茶粉商品亦不属于复审商品,被申请人微信推广资料的微信账号主体与本案无关,发表时间不在指定的三年期限内,没有实际交易资料,商品规格、包装等与商标使用许可使用不符;被申请人证据中显示的相关公众号的主体与本案无关,微信文章或微信商城内并未显示实际交易记录,相关商品的规格、型号等与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约定不符;产品实物图片和宣传视频并无形成时间,且商品规格、型号等与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约定不符;报纸宣传并无实际商品和交易,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参展资料并未显示复审商标;商标使用授权书并无其他证据佐证。故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三年期限内的使用情况。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10年10月25日在第32类啤酒、姜汁饮料、汽水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于2011年11月7日获准注册,经续展,专用权止于2031年11月6日。
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2018年6月15日至2021年6月14日期间是否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3可以证明其将复审商标授权给金锐生物科技(中山)有限公司(曾用名:中山基正酒业有限公司、广东锐澳投资有限公司)使用,使用期限自2015年8月6日至2021年11月6日,该被许可使用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徐记栓,许可使用商品范围为啤酒、果汁(饮料),包装为玻璃瓶装、铝制两片易拉罐,该许可协议有发票予以佐证;金锐生物科技(中山)有限公司(曾用名:中山基正酒业有限公司、广东锐澳投资有限公司)委托浙江白鸽实业有限公司生产复审商标品牌果蔬复合发酵饮料,委托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被许可使用人的法定代表人于2018年6月9日在其微信朋友圈宣传了复审商标品牌山楂酵素,淘宝上的商品页面亦显示复审商标品牌果蔬复合发酵饮料的委托方为金锐生物科技(中山)有限公司(曾用名:中山基正酒业有限公司、广东锐澳投资有限公司),受托方为浙江白鸽实业有限公司,商品页面显示生产时间在指定的三年期限内,该商品亦在指定的三年期限内在淘宝店铺进行了销售,商品瓶身显示了复审商标,且有相应的消费者评价记录佐证,此外,被申请人还提交了复审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在指定的三年期限内销售果蔬复合发酵饮料的发票一张。故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的三年期限内在果蔬复合发酵饮料商品上进行了使用,果蔬复合发酵饮料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果汁;矿泉水;汽水;奶茶(非奶为主);姜汁饮料”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果汁;矿泉水;汽水;奶茶(非奶为主);姜汁饮料”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被申请人仅提交了一张啤酒商品的销售发票,并未提交商品图片、相关合同、宣传资料等,故可视为是为维持复审商标注册而进行的象征性使用行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并未体现复审商标在指定的三年期限内在饮料香精商品上的使用情况。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部分为复印件,不予认可,但并未提交相反的证据佐证,故对该主张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据中的主体与本案无关,且商品型号、规格等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不符,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果蔬复合发酵饮料的被委托方浙江白鸽实业有限公司系受复审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委托而生产复审商标品牌商品,而商品规格等与许可使用合同的约定不符等情形符合一般的商业惯例,故对申请人的上述主张我局不予认可。
依照《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果汁;矿泉水;汽水;奶茶(非奶为主);姜汁饮料”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玉竹
常兆莉
苑雪梅
2023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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