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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11818号“伟哥”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1:04:46关于第1911818号“伟哥”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350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凤凰生活文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首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经纶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11818号“伟哥”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25266号决定,于2021年10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8年3月8日至2021年3月7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在“草药茶”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一直在核定商品上持续使用,已成为医药行业内的著名商标。且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草药茶”商品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人用药等核定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草药茶”商品上的注册理应予以维持。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复审商标相关信息、复审商标维权记录;
2.申请人对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白云山制药总厂(以下简称白云山药厂)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续签及变更协议、许可备案通知书等;
3.广告合同、广告图片;
4.年度报告;
5.申请人对广东拓泰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泰公司)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产品包装盒图片、说明书、发票等;
6.申请人对广州齐鑫健康医药有限公司的商标授权许可协议、产品包装盒图片、说明书等;
7.相关文章。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使用证据:(如以下证据外,其余证据同复审证据)
8.凤凰卫视凤凰周刊杂志文章原件。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均为复印件,被申请人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申请人证据与“草药茶”商品无关,且存在瑕疵,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草药茶”商品上进行过公开、有效的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将被申请人答辩理由交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广州威尔曼药业有限公司于1998年6月2日申请注册,有效期为2002年9月21日至2012年9月20日,核定使用在第5类生化药品、人用药、中药成药等商品上,经续展现为有效注册商标,后于2012年2月转让予深圳凤凰生活文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即申请人。2021年3月8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草药茶”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5类“草药茶”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证据1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无关,证据2-8显示的并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草药茶”商品,不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其在“草药茶”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草药茶”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徐杭
付泽宇
2023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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