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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126564号“矮子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1:03:38关于第54126564号“矮子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6283号
申请人:王延柏
委托代理人:湖南德威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126564号“矮子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672311号“王子矮 WANG ZI 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予以宣告其在饭店等服务上无效,维持其在养老院服务上的注册,该裁定已生效;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126242号“矮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注册审查程序予以驳回,其所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复审申请,故上述驳回决定已生效;
3、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585512号“矮子王 WANG ZI 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我局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不予注册,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次,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三已被不予核准注册,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任航
尤丽丽
2023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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