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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832818号“车艺佳”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1:03:02关于第19832818号“车艺佳”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398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车艺佳汽车装饰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乐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坤忠
申请人因第19832818号“车艺佳”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13249号决定,于2022年3月3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天猫电商平台上开设了“车艺佳”品牌专营店,在指定期限内已将复审商标进行广泛宣传和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天猫专营店使用资料、推广宣传“车艺佳”商标的资料、申请人参展资料。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复审商标于2017年6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对购买定单进行行政处理”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27年6月20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在2018年8月24日至2021年8月2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核定服务上被予以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所示内容为申请人经营车艺佳天猫店铺并销售商品,以及为其自身经营而进行的广告宣传、参加展览等活动,这些行为均非是对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的使用,且部分证据未能显示复审商标标识或未显示有效的形成时间。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核定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谢乐军
张爽
2023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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