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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937310号“A VEILED LOVE EST-2021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1:02:17关于第59937310号“A VEILED LOVE
EST-2021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2089号
申请人:侯雅妮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937310号“A VEILED LOVE EST-2021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各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青
高丽丹
刘洋
2023年0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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