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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934149号“哈叮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1:02:12关于第61934149号“哈叮豆”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7669号
申请人:上海哈叮豆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田南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934149号“哈叮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556236号“哈叮豆Hadingdou”商标(引证商标)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待确定后再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撤销复审程序决定在皮带(服饰用)商品上予以撤销,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中文构成上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衣服背带商品与引证商标现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衣服背带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敏
王燕
张爽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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