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3917264号“FITNE52LAB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1:01:23关于第63917264号“FITNE52LAB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7763号
申请人:环球康品(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森奥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917264号“FITNE52LAB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其他含义,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585915、58584469号“肌魔实验室 FITNESS LABS”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国际注册第1007206号第5类、第30类的“FITNE HEALTH CARE GESUNDHEIT&WELLNESS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三、四)、国际注册第656375号“FIT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已无效,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尚处于驳回复审审查程序中,其在先权利并未丧失。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亦可识别或呼叫为英文字母“FITNESSLABS”,其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字母构成相同,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三、四中相对独立的英文字母“FITNE”及引证商标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消毒湿巾商品外的补药、医用营养品、医用保健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分别指定使用的蜂蜜、维生素补充片、营养补充剂、医用营养品、药用制剂以及保健制剂、膏药,绷缚材料、非医疗用食料食品或者营养添加剂,上述均不属别类、补药、医用身体保健产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除消毒湿巾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消毒湿巾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分别指定使用的蜂蜜、维生素补充片、营养补充剂、医用营养品、药用制剂以及保健制剂、膏药,绷缚材料、非医疗用食料食品或者营养添加剂,上述均不属别类、补药、医用身体保健产品等商品功能用途不同,未构成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消毒湿巾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亦可识别或呼叫为英文字母“FITNESSLABS”,其中文含义可译为“健康实验室”,若申请人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用药等商品上不易使一般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曌伟
杨嘉卉
张 颖
2023年02月14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