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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33529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1:00:45关于第6133529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4374号
申请人:智享众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33529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979121号图形商标、第8720322号图形商标、第158436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被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暂缓本案的审理。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很多都获准注册,请求按照审查一致的原则,本案申请商标亦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信息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予以撤销,已无效。引证商标一至本案审理时止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三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质量控制;产品测试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表现形式、视觉效果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质量控制;产品测试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康陆军
胡振林
孙侃华
2023年0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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