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55273644号“肥西丰乐酱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1:00:31关于第55273644号“肥西丰乐酱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1701号
申请人:肥西县丰乐镇豆制品行业协会
委托代理人:安徽省信达商标事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273644号“肥西丰乐酱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驳回决定认为,一、申请人提交的《肥西年鉴2019》(时代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黄山书社,2019年11月出版)不足以证明该地理标志的客观存在及声誉,我局发审查意见书,要求申请人补交能够证明该地理标志客观存在及声誉的材料,申请人提交的《肥西年鉴》(方志出版社,2012年12月出版)、《合肥年鉴2018》(黄山书社,2018年10月出版)未记载“肥西丰乐酱干”地理标志名称,不能证明该地理标志的客观存在及声誉。二、申请人提交的《“肥西丰乐酱干”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不符合要求,其中第五条未明确说明该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与生产地域的自然因素之间的具体联系;第六条未明确说明该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特有的感官特征/理化指标)。三、申请人提交《“肥西丰乐酱干”产品简介》未能明确说明该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信誉或者其他特征,及其与当地的自然因素之间的具体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三十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驳回申请商标注册申请。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肥西丰乐酱干”是产自于安徽省肥西县丰乐镇的著名特产,历史悠久独具乡土特色。申请人提供的史料中记载的都是“丰乐酱干”,但在合肥的地域范围内,“丰乐”指向的就是合肥市肥西县丰乐镇,该地域名称具有唯一性。因此在案史料中记载的“丰乐酱干”即为“肥西丰乐酱干”,完全可以证明该地理标志的客观存在和声誉。申请人在复审申请中将《“肥西丰乐酱干”使用管理规则》第五条、第六条以及《“肥西丰乐酱干”产品简介》已做相应调整,能证明“肥西丰乐酱干”具有突出的特定品质。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文件及请示;2、相关荣誉证书;3、相关媒体报道;4、《肥西年鉴2012》、《合肥年鉴2018》、《肥西年鉴2019》;5、丰乐酱干安徽省地方标准;6、“肥西丰乐酱干”使用管理规则;7、“肥西丰乐酱干”产品简介。
经复审认为,依据《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及审查标准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包括:1、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并详细说明其所具有的或者委托的机构具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以表明其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2、管辖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3、在申请书件中说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以及上述特征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关系的证明文件。4、省级或省级以上的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申请商标所标示商品的生产地域范围的证明文件。5、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肥西年鉴2012》以及《合肥年鉴2018》未记载“肥西丰乐酱干”地理标志名称,不能证明该地理标志的客观存在及声誉。
申请人提交的《“肥西丰乐酱干”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不符合要求,地理标志产品的特点是离开了原产地便无法生产出相同品质的产品,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肥西丰乐酱干的商品品质与其所标示的地区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存在必然关系。“肥西丰乐酱干”产品简介亦无法证明肥西丰乐酱干的商品品质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所决定。因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作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请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豆腐干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付泽宇
徐杭
2023年01月09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