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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118446号“FIORITALI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0:59:02关于第63118446号“FIORITALI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9117号
申请人:上海意之花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18446号“FIORITALI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备显著性,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商标中“FIORITA”来源于意大利语,释义为“花”的意思,申请商标整体含义为“意之花”,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其他含有“ITALIA”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FIORITA”翻译截图、其他含有“ITALIA”的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FIORITALIA”组成,其中“ITALIA”可译为“意大利”,为外国国家名称,其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李迎生
宋佳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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