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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061212号“木牛马”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0:56:40关于第63061212号“木牛马”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8322号
申请人:河南德力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061212号“木牛马”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1936475号“木马牛”商标、第4862742号“木牛流马”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不近似,且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待定,请求缓审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查: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读音、文字构成、字形、含义等方面存有相似之处,若共存于运输信息、物流运输、运输等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已经与各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李海临
王迪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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