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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046517号“LIOI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0:56:29关于第60046517号“LIOI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2161号
申请人:枣庄美围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046517号“LIOI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209516号“LIO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第41类申请注册的“LIOII”商标已经通过初审。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其共同使用在第25类服装、夹克(服装)等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青
高丽丹
刘洋
2023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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