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5986427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0:56:24关于第5986427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2155号
申请人:河坊洛链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86427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2681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001982号“阳光海泰SUNNY HAI T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图形在设计方式、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其共同使用在第39类运输、空中运输等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青
高丽丹
刘洋
2023年01月16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