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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31604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0:55:09关于第6331604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8273号
申请人:广东帝盟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晨辉旺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31604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694497号“K KNIGHT XV”商标、第10394218号“K”商标、第12280420号“K”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不近似,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均相近,若共存于运载工具用制动装置、运载工具用刹车等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已经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李海临
王迪
2023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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