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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608543号“工控易购 GONGKONG-G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0:54:54关于第60608543号“工控易购 GONGKONG-G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7450号
申请人:辽宁正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邢台碳变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608543号“工控易购 GONGKONG-G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38672号图形商标、第33912553A号“工控 陌上园”商标、第55277878号“GOTI 工控”商标、第54558105号“CANA 工控”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购”字非不规范使用,用作商标并未产生不良影响,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有不规范汉字的书写字体,作为商标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汉字的认知产生误认,从而造成不良影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中文构成或图形构成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量仪器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核定使用的风压表、电开关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敏
王燕
张爽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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