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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440181号“嘉洲席梦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0:54:39关于第55440181号“嘉洲席梦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8101号
申请人:佛山市蒂芬罗兰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诚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440181号“嘉洲席梦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51499464号“席梦思”商标、第53057322号“席梦思”商标、第53978097号“席梦思LANCER DREAM”商标、第54226898号“席梦思 LANCER DREAM”商标、第54237079号“席梦思 REST DREAMER”商标、第50304160号“席梦思 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引证商标均处于权利未定状态。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一至四已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五在床架(木制);家具;床商品上已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五在门用非金属附件;缆绳用非金属接线螺钉;非金属挂锁(非电子);非金属、非橡胶制门挡;非金属闩;非金属螺丝;非金属钉商品上被我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引证商标六在家具;床垫;弹簧床垫;床;乳胶床垫;柔韧木材制床垫;床架商品上已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六在床用垫褥(床用织品除外);软垫;野营用睡垫商品上被我局初步审定并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获得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五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品不属相同或类似商品,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嘉洲席梦思”与引证商标六“席梦思S”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野营床垫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商品属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共存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床垫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商品不属相同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共存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床垫”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野营床垫”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李颖
郭攀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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