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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265023号“四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0:54:09关于第63265023号“四哥”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8536号
申请人:深圳念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3265023号“四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285464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20期《商标公告》上,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211500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共存于市场不易混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高源
安蕾
张会
2023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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