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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798200号“七度潮QIDUCHA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0:53:48关于第63798200号“七度潮QIDUCHA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7360号
申请人:福建鑫百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唐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798200号“七度潮QIDUCHA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臆造词汇,没有常规对应的含义,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经使用推广已具有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若驳回将造成损失。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已有获准注册先例。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其他商标注册信息、公司照片、媒体报道、广告宣传资料、店铺及售卖机照片、广告合同、发票电子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所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为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可注册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陈颖
李海临
2023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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