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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152250号“锐锋匠心RUIFENGJIANGXI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0:53:43关于第63152250号“锐锋匠心RUIFENGJIANGXIN及图
”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7357号
申请人:浙江锐锋工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52250号“锐锋匠心RUIFENGJIANGX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54080270号“R”商标、第13636149号“尚革家居 FASHION REVOLU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存在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陈颖
李海临
2023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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