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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276507号“木兰青云村MULANQINGYUNCU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0:53:13关于第63276507号“木兰青云村MULANQINGYUNCU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7997号
申请人:武汉市智慧青云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金维度(河南)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76507号“木兰青云村MULANQINGYUNCU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自身的独特内涵,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2、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性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木兰青云村”汉字及拼音构成。“木兰”为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北部风景区名称,“青云村”为申请人所在地行政村名称,申请商标整体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霖
张 颖
杨嘉卉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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