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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528164号“路口K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0:53:03关于第3528164号“路口K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0267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赵浩
委托代理人:滕州市优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长沙路口物资供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和协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528164号“路口K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25172号决定,于2021年11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长沙路口物资供销有限公司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8年03月09日至2021年03月08日(以下称指定期间)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因此,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并未发现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过有效的商业使用,且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交由申请人进行质证。综上,复审商标应当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一直持续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购销合同及发票;2、销售合同及发票;3、广告推广合同及发票;4、被申请人所获荣誉资料、简介及媒体报道资料;5、工作证、信笺及宣传单。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以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的案件卷宗,并将被申请人提交证据的副本交换于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复审阶段基本一致。
针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申请人未提出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于2003年4月16日由长沙县路口供销合作社申请注册,于2009年8月经异议程序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推销(替他人);进出口代理;拍卖;替他人作中介(替其它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服务上,后经续展,商标专用期至2024年12月13日止。另,复审商标于2014年转让给本案被申请人长沙路口物资供销有限公司。
2、申请人提交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日期为2021年03月09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2019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2019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指定商品上的使用。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商业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购销合同、销售合同及发票为复审商标在商品/服务交易文书上的使用证据;证据3为广告推广合同及发票,加之证据4、5被申请人所获荣誉资料、简介及媒体报道资料、工作证及宣传单等加以佐证,可初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推销(替他人)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其实际使用的推销(替他人)服务构成类似服务。因此,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不属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爽
张文
刘辰
2023年0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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