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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111270号“筑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0:50:21关于第61111270号“筑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4127号
申请人:肇庆市现代筑美家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111270号“筑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9566864号“筑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撤销程序维持在“金属门;金属建筑材料;金属建筑构件;金属门框;建筑用金属包层;金属隔板;建筑用金属板;金属片和金属板;金属螺丝”商品上的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3年0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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