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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11696号“DE BEERS CODE OF ORIG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0:50:16关于国际注册第1611696号“DE BEERS CODE OF
ORIGI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4106号
申请人:戴比尔斯英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11696号“DE BEERS CODE OF ORIG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商标局驳回申请商标引证了国际注册第1241181A号商标(14、35类)、国际注册第1352640A号商标(14、35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1355048A号商标(14、35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1541566A号商标(14、35类)(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国际注册第741492A号商标(14、35、42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793133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为申请人所有。引证商标六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18期《商标公告》。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六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为申请人所有,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5类“与下列商品的销售相关的零售和批发服务,即贵金属及其合金、贵金属徽章、贵金属锭、贵金属盒、贵金属制装饰品、珠宝首饰和人造珠宝首饰、宝石和半宝石、钟表和计时仪器,包括手表、怀表和时钟”服务尚不属于中国接受注册的服务项目,故申请商标在该项服务上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与下列商品的销售相关的零售和批发服务,即贵金属及其合金、贵金属徽章、贵金属锭、贵金属盒、贵金属制装饰品、珠宝首饰和人造珠宝首饰、宝石和半宝石、钟表和计时仪器,包括手表、怀表和时钟”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4类复审商品以及第35类其余复审服务和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3年0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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