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3818568号“德尔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0:48:08关于第63818568号“德尔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9107号
申请人:济南市斯普润啤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818568号“德尔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在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890170号“德堡”商标、第26248573号“堡德尔”商标、第34655930号“德尔保 DEERBAO”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续性注册。引证商标二所有人主体资格已被注销。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企业宣传册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为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饭店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德尔堡”与引证商标一“德堡”、引证商标二“堡德尔”以及引证商标三中文“德尔保”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本案中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李迎生
宋佳
2023年02月03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