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3900173号“西普电力”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0:48:02关于第63900173号“西普电力”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9093号
申请人:西普电力(成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900173号“西普电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44209号“西普电气”商标、第9044231号“西普 XIPU”商标、第43878381号“西普”商标、第10247012号“西普力”商标、第7984290号“西普电气”商标、第3063024号“西普电气”商标、第58422536号“西普”商标、第38203163号“西普”商标、第3104105号“西普 XI PU”商标、第63154659号“普西”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八至十权利状态尚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申请人网络店铺截图、宣传册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十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商标驳回通知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十已被我局予以驳回,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为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整流用电力装置;整流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整流器;电站自动化装置”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西普电力”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本案中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七相区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引证商标九由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尚处撤销复审程序中,上述决定尚未生效,其权利状态尚不确定,但不影响本案结论,故我局不再将引证商标九作为在先权利进行比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李迎生
宋佳
2023年02月02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