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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404135号“爱依瑞斯 时尚家居 我的时尚家 ARI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0:47:20关于第61404135号“爱依瑞斯 时尚家居 我的时尚家 ARI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8875号
申请人:北京爱依瑞斯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转让后名义为:廊坊爱依瑞斯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404135号“爱依瑞斯 时尚家居 我的时尚家 ARI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55442号“爱依瑞思 AIYIRIS”商标、第11345785号“爱伊瑞思”商标、第15359966号“爱艺瑞斯”商标、第9157874号“爱瑞斯及图”商标、第8154668号“ARI”商标、第7938171号“爱依瑞特”商标、第55232181号“ARRIS”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七)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大量使用,已具备相当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信息、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广告使用协议及发票、所获荣誉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一、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已转让至廊坊爱依瑞斯家具有限公司。
二、引证商标五未在规定期限内续展,故其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床;床垫;长沙发”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七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家具;床;床垫;长沙发”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家具;床;床垫;长沙发”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七核定使用的“镜子(玻璃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主要认读的汉字部分“爱依瑞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的字母部分“ARIS”与引证商标七“ARRIS”在字母认读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申请商标在除“家具;床;床垫;长沙发”以外的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七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家具;床;床垫;长沙发”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妍
王阳
田淑芹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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