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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299130号“女王权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0:46:59关于第61299130号“女王权杖”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8211号
申请人:帕洛伊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协和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299130号“女王权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日,我局引证的第29367524号“女神权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第61088098号“女王的权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洗发液;化妆品”商品上已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二现为“去污剂;抛光制剂;研磨材料;香精油;化妆品用香料;牙膏;香;空气芳香剂”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未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现核定使用商品不属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任航
李颖
郭攀
2023年0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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