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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499148号“逆龄辣妈”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0:45:14关于第63499148号“逆龄辣妈”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8225号
申请人:许昌函泊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99148号“逆龄辣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立设计的,具有独特内涵,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对其商标进行实际使用的材料。
我局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逆龄辣妈”构成,该文字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进出口代理等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此外,申请人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李海临
王迪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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