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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5013495号“极”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0:41:52关于第25013495号“极”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7521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极水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易成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肖凤华
申请人因第25013495号“极”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12979号决定,于2022年03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深圳市极水实业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18年09月2日至2021年09月1日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肖凤华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已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8年09月2日至2021年09月1日期间(以下简称指定期间)内在“水处理技术及设备”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水处理技术及设备”等商品与本案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复审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亦应予以维持。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复审商标档案;2、申请人与三亚海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项目合同、发票;3、申请人与唐山海港信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署的项目合同、发票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6月27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6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纯净水(饮料);锂盐矿水;蒸馏水(饮料);饮用蒸馏水;矿泉水(饮料);起泡水;餐用矿泉水;柠檬水;苏打水;果汁冰水(饮料);汽水;姜汁汽水;水(饮料)”商品上,有效期限至2028年6月27日。本案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2日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我局经审理决定予以撤销,本案申请人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复审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应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对此,我局认为:证据2、3分别为申请人与案外人签订的关于泳池设备、水处理设备供应及安装工程的项目合同及相应发票,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纯净水(饮料)、锂盐矿水等全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使用。故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并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已经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苏明
刘中博
张 颖
2023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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