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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96347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0:30:05关于第6196347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8247号
申请人:辽宁郡兴建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96347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重点保护商标,是申请人出于善意的保护目的来申请的。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54100号图形商标、第4263233号“興發牌 XINGFA及图”商标、第42083508号“XINGFA及图”商标、第46180786号“XINGFA及图”商标、第47565381号“兴发建筑系统及图”商标、第50439958号“XINGFA及图”商标、第24701667号“帕克斯顿及图”商标、第54732222号“PAXDON及图”商标、第54765128号“XINGFA及图”商标、第37525107号“XINGFA及图”商标、第30370606号“兴发铝材 xingfa aluminiun profiles及图”商标、第17257031号图形商标、第6577788号“WANSHIX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至六、八至十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三、经查,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四、申请商标经推广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权利人网站信息、资质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四、五、六、九、十均处于驳回复审或后续评审应诉程序中,相关程序均尚未完结,上述商标均仍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
2、引证商标八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商标现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十二图形,引证商标二至七、九、十、十一、十三独立认读的图形部分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咨询、建筑、空调设备的安装和修理、钻井等全部复审服务与上述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建筑、建筑信息、电器的安装和修理、采矿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管潇
王小源
李娟
2023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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