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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498054号“好医械 医械好品质·安心一站购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0:28:20关于第63498054号“好医械 医械好品质·安心一站购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8261号
申请人:成都喜得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98054号“好医械 医械好品质·安心一站购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人具备医疗器械经营的相关资质,而申请人申请商标的初心是为了解决现行医疗器械行业,供货渠道众多,经销商群体鱼龙混杂,行业资源浪费严重,最终到达医疗机构的器械价格偏高,不利于人民健康等问题而建立的一个网上的医疗器械平台。申请商标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差别性和特殊意义,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1435024号“HVH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近似,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作品登记证书、申请人对其商标进行宣传及使用的材料。
我局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中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均相近,若共存于按摩器械、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但申请商标指定的奶瓶等部分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商品既不相同亦非类似。因此,申请商标在部分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其次,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其文字部分“好医械 医械好品质•安心一站购”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该文字是对指定商品的品质、内容等特点进行描述,而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进行识别,即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最后,申请人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李海临
王迪
2023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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