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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420824号“CAMPFIR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0:28:14关于第62420824号“CAMPFIR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3409号
申请人:尤兹莘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20824号“CAMPFI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651079号商标、第17198724号商标、第34116855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50804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75607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正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的申请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仍为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字母构成、含义相近,整体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上述商品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若凡
李晶
刘蓉
2023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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