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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700395号“中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0:27:34关于第53700395号“中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315730号重审第0000001076号
申请人:中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智策商标代理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315730号《关于第53700395号“中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234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引证商标一因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二已转让至原告名下,故引证商标一、二均不再成为诉争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引证商标二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颖
李濛萌
李海临
2023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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