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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1567871号“ZSWEN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0:27:28关于第51567871号“ZSWEN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276642号重审第0000001110号
申请人:刘艳君
委托代理人:哈尔滨市博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276642号《关于第51567871号“ZSWEN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字第1893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该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行终482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行初字第18930号行政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055088号“ZSWE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鞋商品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见第1719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引证商标一在内衣等商品上的注册仍有效。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97248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注册人未在专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或期满后六个月宽展期内办理续展手续。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核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标识虽无不当,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鞋、靴、鞋垫”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三项复审商品上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应予以初步审定公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内衣、帽、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分等方面基本相同,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容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在“鞋、靴、鞋垫”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鞋、靴、鞋垫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霖
张 颖
王曌伟
2023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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