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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4889515号“花开富贵”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0:27:17关于第14889515号“花开富贵”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159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东科耐尔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889515号“花开富贵”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0841号决定,于2022年03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0841号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其于2018年8月6日至2021年8月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刀具产品领域的知名企业,一直在持续使用复审商标,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的商业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以及本案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及复印件):
1、《南方日报》有关“世界刀剪看中国 中国刀剪看阳江”的报道;
2、申请人企业厂房、生产车间、仓库的照片;
3、申请人有关“一种烤花刀的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的申请资料;
4、申请人被评为第四届常务理事单位;
5、谭开运先生被评选为阳江市五金刀剪行业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
6、申请人参加中国(深圳)国际礼品及家居用品展览会并接受采访的照片;
7、申请人参加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二期展会的照片;
8、申请人参加中国日用百货商品交易会的照片;
9、申请人与阳江市科耐尔刀剪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说明;
10、“花开富贵”系列刀具包装设计稿、作品登记证书、产品实物图;
11、“花开富贵”品牌包装纸卡购销合同;
12、刀具产品的企业标准及检验报告;
13、刀具产品的销售合同及发票;
14、展会宣传推广资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阳江市科耐尔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8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8类餐叉、餐具(刀、叉和匙)等商品上,其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8月13日。2019年12月17日经我局核准复审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广东科耐尔实业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于2021年8月6日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我局于2022年1月27日作出撤销复审商标注册的决定。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说明可以证明申请人将复审商标许可给其关联公司阳江市科耐尔刀剪有限公司使用。刀具产品的销售合同有相应的发票予以佐证,合同完整体现了复审商标信息,合同及增值税发票涉及的商品名称为“刀具、刀具套装、厨房刀”等,上述交易活动发生在指定期间内。展会照片、产品使用图片体现了复审商标信息。因此,在案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可以证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餐具(刀、叉和匙)、剪刀商品上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故复审商标在餐具(刀、叉和匙)、剪刀复审商品以及与之类似的餐叉、银餐具(刀、叉、匙)、手工操作的手工具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磨刀器具、农业器具(手动的)、园艺工具(手动的)、剃须刀、漂洗工具(手工具)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磨刀器具、农业器具(手动的)、园艺工具(手动的)、剃须刀、漂洗工具(手工具)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餐叉、餐具(刀、叉和匙)、银餐具(刀、叉、匙)、手工操作的手工具、剪刀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付泽宇
徐杭
2023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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