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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926326号“鲸 LIF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0:27:13关于第63926326号“鲸 LIF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3565号
申请人:大连航海时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926326号“鲸 LIF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在第36类、第41类、第43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510467号商标、第57535037号商标、第6804844号商标、第17467107号商标、第20673475号商标、第17233728号商标、第33900360号商标、第62665501号商标、第16176412号商标、第37855666号商标、第61882262号商标、第15685709号商标、第15685751号商标、第16301146号商标、第785937号商标、第7960706号商标、第17467105号商标、第20673469号商标、第34019484号商标、第56594179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在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对比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十一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与申请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八经我局决定在艺术展览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服务上予以驳回,上述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6类、第41类、第43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十、十二至二十文字、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相近,整体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十、十二至二十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十、十二至二十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十、十二至二十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十、十二至二十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若凡
李晶
刘蓉
2023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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