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评审书
关于第63200218号“骐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0:26:31关于第63200218号“骐讯”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9046号
申请人:天津骐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誉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00218号“骐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279299号“祺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所有人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且其主体资格已被吊销,故引证商标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引证商标所有人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寻找赞助”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骐讯”与引证商标“祺訊”呼叫相同、文字构成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旭
李迎生
宋佳
2023年02月02日
信息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