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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955665号“董得羊肉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20:26:24关于第63955665号“董得羊肉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8701号
申请人:成都董得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鸿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955665号“董得羊肉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应用在“羊肉串”以外的指定商品上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601383号“懂得”商标、第14840380号“懂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尚不明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其与申请人已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尚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引证商标二尚处于撤销程序中,时至本案审结之时,上述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董得羊肉串”,将其注册使用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饭店;快餐馆;酒吧服务;茶馆;外卖餐馆;自助餐馆;咖啡馆”以外的服务项目上,尚不足以引起消费者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晓萌
马静
朱红
2023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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