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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785181号“KKT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11:06:53关于第45785181号“KKTO”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1722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开道
委托代理人:上海拥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北三马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鑫圣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25日对第45785181号“KKT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世界知名的机械制造商,申请人的“KITO”系列商标在中国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623928号“KITO”商标、第20942724号“KITO”商标、第9793854号“KITO”商标、第623929号“KITO”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KITO”是申请人英文商号的显著部分,经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在中国取得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及子公司介绍、登记信息;
2、申请人KITO商标在各国注册情况;
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公告;
4、广告合同、发票等宣传证据;
5、产品销售合同、发票等销售证据;
6、参展合同、发票、参展照片;
7、申请人子公司及KITO产品获奖情况;
8、在先案例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可与申请人字号相区分,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损害申请人字号权。争议商标的注册出于正常使用目的,并不具有恶意,未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不予认可,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于2020年04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7类“起重机”等商品上,经异议决定准予注册,注册公告日期为2021年12月28日。
2、引证商标一至四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出注册申请,分别核定使用在第7类“起重机”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四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尚处在宽展期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是对商标注册与使用的合法性要求,其精神体现在相应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起重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起重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不影响本案结论,故我局对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问题不予评述。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商号权,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由于商标与商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者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的“KITO”商号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程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不致损害申请人商号权。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本身并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争议商标本身并未包含描述商品质量等特点或产地的误导性词汇,也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带有欺骗性的标志。
另,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等一款规定等主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侃华
张娜娜
2023年0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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