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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037177号“热狗很辣”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11:04:41关于第62037177号“热狗很辣”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7214号
申请人:吴汉雄
委托代理人:广州辰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037177号“热狗很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并且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显著性进一步增强。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未提交商标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热狗很辣”使用在复审商品上,相关公众一般不易将其识别为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标志。因此,缺乏作为商标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未提交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马静
张晓萌
2023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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