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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983401号“THERAON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10:53:47关于第61983401号“THERAON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6260号
申请人:席拉博迪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983401号“THERAO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504510号“THERAC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618542号“THERAC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同时申请人正在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协商共存事宜。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未提交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出具的同意书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THERAONE”与引证商标一、二“THERACNE”相比较,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药膏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医用微生物制剂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倩
牛嘉
王钒
2023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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