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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4733816号“真功夫”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10:46:40关于第24733816号“真功夫”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1142号
申请人:广州市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山市功夫龙贸易行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国大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2日对第24733816号“真功夫”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6302307号“gongfu”商标、第4508287号“真功夫”商标、第5526796号“真功夫”商标、第5587770号“真功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三、被申请人抢注了大量“真功夫”系列商标,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亦存在抢注他人商标的一贯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欺骗性,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申请人商标列表;2.申请人品牌所获荣誉证明;3.作品登记证书;4.媒体报道、宣传图片、门店照片、产品照片;5.在先类似情况案例。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其“真功夫”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申请人所提无效理由均缺乏事实依据。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中山市南头镇富利华商店于2017年6月14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8月14日核准使用在第7类干洗机、包装机、制食品用电动机械等商品上,后于2019年4月6日核准转让予中山市南头镇邦企贸易行,商标注册人名义于2020年11月6日变更为中山市功夫龙贸易行。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四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7类搅拌机、面包机、食品包装机等商品、第35类会计等服务、第37类手工具修理等服务、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中山市南头镇富利华商店名下共有154件商标,其中包括“钻石”、“盼盼”、“新奥迪”、“惠普尔”、“清华帝王”、“新科珑”、“五菱”、“宏基”、“红双喜”、“樱花”、“远东”、“三星”、“厨邦”、“欧派好太太”、“宝洁”、“马可波罗”等。
被申请人名下共有42件商标,其中部分受让自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中山市南头镇富利华商店。
我局在第17624327号、第16998311号、第21496442号等无效宣告或不予注册复审生效裁定或决定中,已认定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前核准注册,故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
申请人主张的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包装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手工具修理等服务、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争议商标“真功夫”与引证商标一“gongfu”在呼叫、含义上较为接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厨房用电动机器、制食品用电动机械、包装机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搅拌机、面包机、食品包装机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干洗机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侵害其在先商号权。我局认为,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将“真功夫”作为商号使用,且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所指的情形。
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本身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存在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亦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且易使公众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3,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共申请注册了150余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先后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了"钻石"、"盼盼"、"新奥迪"、"惠普尔"、"清华帝王"、"新科珑"、"五菱"、"宏基"、"红双喜"、"樱花"、"远东"、"三星"、"厨邦"、"欧派好太太"、"宝洁"、"马可波罗"等多件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其中部分或已被驳回,或已认定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而被宣告无效或不予核准注册,部分已转让给他人。综上,我局认为,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的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此种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宋岳茹
2023年0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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