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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723113号“维特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10:46:06关于第53723113号“维特欧”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355523号重审第0000000376号
申请人:雀巢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城凯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355523号《关于第53723113号“维特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字第1058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判定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全部服务上被撤销,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故据此撤销被诉决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2年7月20日第1800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冰
孙志权
解林江
2023年0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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