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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949083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10:41:11关于第6094908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6934号
申请人:贵州省仁怀市鸿瑞酒业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江科岩(徐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94908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713022号“良品铺子及图”商标、第48288953号“良品铺子监制及图”商标、第30166109号“良品铺子 BESTO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薄荷酒、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鸡尾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各自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徐杭
付泽宇
2023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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