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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487214号“溯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10:40:37关于第60487214号“溯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6920号
申请人:陕西溯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487214号“溯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85206号“溯源”商标、第9209094号“溯源”商标、第19835052号“CCIC 溯源”商标、第25965409号“溯源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其在 “研究与开发(替他人);建筑咨询;建筑制图;城市规划;地质勘探;工业品外观设计”服务上的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一在其余服务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商标专用期满未续展已为无效商标,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现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科学实验室服务、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托管计算机站(网站)、包装设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四项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科学研究、质量检测、技术项目研究、化学研究服务、生物学研究、医学实验室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质量检测、生物学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共存于上述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否定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科学实验室服务、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托管计算机站(网站)、包装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徐杭
付泽宇
2023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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