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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854921号“丰云轩”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10:38:58关于第62854921号“丰云轩”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6348号
申请人:丰收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54921号“丰云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459080号“丰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处于连续三年撤销申请中。 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关于引证商标一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受理通知书作为本案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撤销,其所有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起撤销复审,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20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其次,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47370号“云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议室出租、养老院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活动房屋出租、养老院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会议室出租、养老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餐厅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任航
尤丽丽
2023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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