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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727788号“阳宗姜妹卤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10:34:03关于第63727788号“阳宗姜妹卤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6151号
申请人: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阳宗镇姜妹百货店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胜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727788号“阳宗姜妹卤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完全由申请人独创,为申请人在先已初审商标的延续和发展。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不会使消费者误认。申请商标如果不被核准注册会给申请人带来巨大损失。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文字“卤腐”,使用在“腐乳”以外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陈辉
宋岳茹
2023年0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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