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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177437号“熊猫甘露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10:29:07关于第63177437号“熊猫甘露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36317号
申请人:四川省榜上茗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77437号“熊猫甘露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已初审或已注册的系列商标的继承和延续。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设计独特,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267177号“熊猫”商标、第11267213号“熊猫及图”商标、第11267127号“熊猫”商标、第7378687号“XIONGMAOWANG LIQUOR 1869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商标含义、外观构造、呼叫等方面区别显著,相关消费者基于一般理解能力即可轻易区分,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已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获得并存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荣誉证书;产品包装图片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黄酒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形成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混淆。此外,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称申请商标是对其在先商标的延续性注册,对此我局认为,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其在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不具备所谓延续性的事实基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丽娟
任航
尤丽丽
2023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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