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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1167293号“VOM FELNSTE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10:23:04关于第31167293号“VOM FELNSTEN”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6720号
申请人:安妮蒙特宠物护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思力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四海全球供应链(香港)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王诚忠
国内接收人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地铁口大都汇大厦楼
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9日对第31167293号“VOM FELNSTE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是来自德国著名的宠物食品制造商,其在宠物食品领域在先使用“ANIMONDA VOM FEINSTEN OF及图”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国际注册第1380888号“ANIMONDA VOM FEINSTEN OF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被申请人具有攀附申请人商标的明显恶意,其误导和混淆公众的故意显而易见,其注册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不得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证据):
1、申请人企业介绍、产品介绍、报道资料;
2、引证商标档案信息;
3、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信息、淘宝店铺截图。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1类宠物饮料、动物食品等商品上,该商标于2019年3月7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3月6日。
2、申请人享有引证商标的专用权。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获准国际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宠物饮料、狗食用饼干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权期限内。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进行审理。
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于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结合申请人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结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进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宠物饮料、动物食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宠物饮料、狗食用饼干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VOM FELNSTEN”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之一“VOM FEINSTEN”相比较,其在字母组成、字母排列顺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市场上共存,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另,鉴于我局已经通过2013年《商标法》其他条款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故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现行《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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