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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3293756号“麻瓜工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04-13 10:22:31关于第43293756号“麻瓜工场”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011014号
申请人:华纳兄弟娱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南京妈宝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4日对第43293756号“麻瓜工场”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麻瓜”指的是世上不相信有魔法的死硬派,是申请人影片哈利波特中非魔法群体的别称,为公众熟知。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电影角色名称的在先商品化权益。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749669号“麻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63805号“MUGGL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3、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和使用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恶意,企图利用申请人的知名度来牟取不正当利益,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已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
1、网站相关报道;
2、百度百科、维基百科相关页面;
3、《哈利•波特》系列小说的销售证据、宣传证据;
4、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
5、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
6、哈利波特周边产品销售情况;
7、在先行政机关裁定书及法院判决书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4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等服务上,经异议程序被我局核准注册,我局于2021年9月21日刊登了争议商标的注册公告。
2、引证商标一、二的注册申请日及核准注册申请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1 类动物训练、收费图书馆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均处于商标权专用期限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作证。
我局认为,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培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动物训练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书籍出版、教育信息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含义相近,两者同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在培训、书籍出版、教育信息服务上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该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其在先的商品化权益,但该权益并非法定的在先权利,且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MUGGLES”商标或“麻瓜”商标已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主要解决的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提交争议商标在申请注册过程中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公共利益或恶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为的证据,故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四、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培训、书籍出版、教育信息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申琼珊
2023年0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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